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13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42800188A號函 辦理。
二、114年度反毒有功人士、團體評選標準及原則如次:
(一)以民間人士、團體等優先,公務人員、公務機關及學校 次之。
(二)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,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。
(三)同一事蹟曾接受行政院表揚者,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表 揚。
(四)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、長期性事蹟優先,偶發性、短 暫性事蹟次之。
(五)社會形象良好者優先。
(六)評選時應考慮各推薦機關之衡平性,鼓勵各界參與。
(七)屬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(業務)性質者,以不 提報為原則,但具特殊性、創新性,且有具體績效者,不在此限。
(八)學校倘有適合表揚者(以1名個人或1組團體為限),請於 114年3月3日(星期一)以前(以發文日期為準),填具 推薦表1式3份、推薦名冊1份及25頁(單面為1頁)以內 佐證資料,完成用印後函送教育部彙辦。電子檔請一併 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(justice0923@mail.moe.gov. tw)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所報推薦資料由教育部召開初選會議,選出3位名額代表教 育部參加「拒毒預防組」有功人士、團體遴選,獲選者以 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,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 院院長頒發,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,獎狀不列入軍 職人員候晉資積分。
四、為確保參與評選單位/人員被推薦資格公平性,報名資料須 經所屬業務權責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具文並於推薦表用 印,始納入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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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1-2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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